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的補充通知
來源:濟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發(fā)布時間:2019-09-20瀏覽:
國科金發(fā)財〔2018〕88號
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18年第10次委務會議決定,現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15號)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預算調整權全部下放給依托單位。設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的由依托單位審批。依托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整手續(xù)。
二、簡化報表及流程,取消依托單位項目資金年度收支報告編制報送。
三、依托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快建立健全學術助理和財務助理制度,通過購買財會等專業(yè)服務,把科研人員從報表、報銷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相關費用可由依托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
四、對于2015年(不含)以前批準資助的在研項目,其是否列支間接費用由依托單位自主決定。如列支,則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由依托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預算調整,在直接費用“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根據研究需要,可按規(guī)定對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科目預算進行調整。
五、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并且依托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由依托單位統(tǒng)籌安排,專門用于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8年9月26日